深圳幻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欢迎您!

315消费者权益日 | 晓法提醒:赏春光、添新装,网购维权记心上!

2023-03-16

315消费者权益日阳春三月,大地回暖,越来越多的朋友按捺不住赏春的心情,成群结伴去城市周边踏春赏花,或是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春日旅行。于是,打开购物软件的频率也高了,想给自己添置新衣服,想给小朋友添置郊游零食,想添置出行、露营装备等。但网购时“买家秀”和“卖家秀”大相径庭一直是困扰消费者们的难题。赏春光

315消费者权益日

阳春三月,大地回暖,越来越多的朋友按捺不住赏春的心情,成群结伴去城市周边踏春赏花,或是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春日旅行。

于是,打开购物软件的频率也高了,想给自己添置新衣服,想给小朋友添置郊游零食,想添置出行、露营装备等。但网购时“买家秀”和“卖家秀”大相径庭一直是困扰消费者们的难题。

赏春光、添新装,

请一定要把网购维权记心上!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让晓法带大家看看,在网购中我们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在遇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如何维权吧!

Q1

网购的快递包裹,

卖家说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晓法:此类格式条款无效。民事活动双方都应遵循公平原则,消费者有权知晓其购买产品的真实情况、包装和运输时是否损坏等,但很多时候签收时并不能完全检查到商品质量。有些网络卖家会在商品详情页中告知消费者拆开包裹检查质量后再签收,但实际情况中,因为便利、时间冲突等原因,快递很多时候并不是本人签收的,即使是本人当面签收,有些质量问题也不是拆装后立即就能发现的。

因此,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不符合公平原则的立法精神,消费者在签收包裹后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进行维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Q2

网购的快递包裹,

拆封就不能退货?

晓法: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消费者购物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当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时,可同步完成对商品质量的检查,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拆封了但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消费者在七日内主张退换货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换句话说,某些商品如家用电器的检查还需拆封后通电试用,只要不超过合理限度,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消费者可以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遇到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可以进行维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Q3

网购时的赠品、奖品、换购商品

出问题可免责?

晓法:免费提供同样需担责。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商家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都是网络商家们屡见不鲜的促销手段。消费者因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遭受损害的,依然可以进行维权,商家不能以“免费”来推脱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4

网购时权益受到损害,

可以怎么进行维权呢?

晓法:1.与卖家沟通退换货或赔偿方案;

2.向网络交易平台客服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3.拨打12315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或拨打12365电话向质检部门投诉;

4.遇到网购诈骗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5.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晓法再次提醒大家,合理消费,理性维权!学会了维权知识,买到了心仪的衣服鞋帽、出行装备,就约上亲朋好友,来一场愉快的春日旅行吧!

手持法槌 捍卫人间正道

定分止争 守护公平正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标题:《315消费者权益日 | 晓法提醒:赏春光、添新装,网购维权记心上!》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