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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网络交易典型案例

2022-12-31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警示网络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提醒广大网络消费者理性消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此选取一批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案例一巴楚县某商店通过网络销售蔬菜哄抬价格案喀什地区巴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疫情期间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商店在外卖平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警示网络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提醒广大网络消费者理性消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此选取一批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巴楚县某商店通过网络销售蔬菜哄抬价格案

喀什地区巴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疫情期间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商店在外卖平台的成交订单所示:“1、西红柿500克(500*1份)数量:4,价格:30.72元;2、优选螺纹椒(陇椒)500g(500g)数量:1,价格:7.98元”等信息。核对进货票据后发现进销差价率分别为207.2%、128%,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巴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2元,并处罚款12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拜城县某外卖平台未公示入驻餐饮店铺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某外卖平台中两家入驻餐饮店铺在网络经营页面内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拜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克拉玛依市某玉石店直播带货广告违法案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某玉石店在快手平台以该玉石店营业执照注册的店铺进行某牌“沙棘全果原浆”直播带货时使用“什么炎、什么咳、什么喘、拍6袋,特管用,保你管用、能除根”等用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乌尔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库尔勒市某公司利用公众号违规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巴州库尔勒市某公司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青少年近视专项--什么?这种镜片能让近视增长变慢?”、“青少年近视专项--近视不想戴眼镜,只戴OK镜OK吗?”的角膜塑形镜第三类医疗器械广告,其内容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法律禁止性内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同内容的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库尔勒市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巴州库尔勒市某公司在其教育网校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2021年阿克苏、和田事业单位面试培训班火热招生中;实力见证、过关保证、不过退费”等字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库尔勒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同内容的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哈密市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案

哈密市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含有“阿胶十大功效:抗癌作用、延缓衰老、美容养颜等”、“阿胶适应人群:阿胶对男士功效:抗疲劳缓解压力亦能补肾,更是治疗痛风的特效药”等用语,且宣传内容与其所售的北京同 仁 堂阿胶、喜君康阿胶、东 阿 阿 胶说明书功能主治内容不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哈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博乐市某游乐园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博州博乐市某游乐园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游乐园所有”的字样。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博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和田市某公司直播带货违法广告案

和田地区和田市某公司在其淘 宝直播间直播销售玉器时,直播间背景画面带有“和田市商务局授权推荐商家、和田市和田玉交易中心推荐商家、新疆和田玉保护局推荐商家、新疆和田玉淘 宝直播基地推荐商家”等字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和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