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点击查看详情)。
其中,“不得仿冒混淆”是“九不得”强调的内容之一,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违法行为。12月14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就立案查处这样一起微商销售“连花清温茶”引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案。目前,案件调查终结并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微商销售“连花清温茶”引人混淆是什么情况?速看→→
近期,包括“连花清瘟胶囊”在内的许多非处方药被公众抢购,许多地区“一盒难求”。12月14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在一次专项检查中,发现当地某家居广场仓库里有若干工人正在包装“连花清温茶”。
经查,当事人秀洲区某店在亳州某生产企业购进“连花清温茶”外包装盒、内茶包和封签,包装好后在该店微信营销群内销售。据统计,当事人共进货3000盒,案发时已售1650盒,执法人员对现场剩余1350盒予以查扣,涉案货值共计22000元。
经查明,当事人建有9个微信营销群,每群213人至500人不等,共计2463人。自12月12日起,分别在微信群中发布类似宣传信息,并配有涉案产品图片及视频。
△以上为涉事产品微信营销截图
据统计,涉案“连花清温茶”宣传信息在9个微信群中合计发布3轮次合计27次,受众人群2463人。据现场检查并结合产品标签信息,涉案“连花清温茶”为普通食品与“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无任何关联。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利用大量微信营销群销售“连花清温茶”,其宣传用语引用“连花清瘟”名称及功效涉嫌构成混淆行为,并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同时,不能提供其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之规定。
目前,案件调查终结,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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